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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荆门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日期:2017-07-10  发布时间:2017-07-10  阅读次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我们起草了《荆门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讨论,并于7 月12日前将修改意见(纸质版并盖单位公章,无意见也要回复)报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人:李玉凤,电话:13908698759,传真:0724-2333114
    附件:荆门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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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7月10日

附件:

荆门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规范运营和使用行为,鼓励引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保障市民和运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荆门市中心城区。
    第三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运营企业在校园、客运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以及其他公共服务区投放自行车,通过互联网方式为市民提供的自行车租赁服务,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遵循“鼓励、规范、引导、发展”的原则。
(一)坚持鼓励支持。以满足市民绿色出行需求为出发点,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积极为市民骑行和停放提供配套基础设施支持,促进城市绿色交通体系协调发展。
(二)坚持规范引导。按照“市级统筹、属地管理、企业主责、行业自律、承租人守法、规范有序”的要求,市级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和指导。各区政府结合属地实际,负责规范共享自行车发展的具体管理工作。运营企业承担投放车辆运营与管理的主体责任,运营企业和承租人均应承担各自的规范停放责任。
(三)坚持统筹调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规模应与城市道路资源和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市城管部门制定荆门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规模,合理控制投放节奏和数量,实现规模调控。荆门市中心城区不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
 

第二章  运营与服务
    第五条  在本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的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保障能力,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应依法在本市办理相应商事登记,并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30日内向市城管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在本市设立的办公地址及运营维修和消纳场所;
(三)在注册地或本地开设由银行监管部门监管的押金和预付资金专用帐户的证明;
(四)经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
(六)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合格检验报告等。
已在本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企业,应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
    第六条  运营企业投放的车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性能安全,质量可靠,并具备卫星定位和互联网运行服务管理功能;车辆投放前应报所在区相关部门,在划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集中定点定量投放,并实行编号管理。同时要配备相应的转运设备,满足应急转运的需要。
运营企业要做好车辆维护管理,及时维修保养,确保车辆完好率达95%以上。加强车辆卫生保洁,不得在车辆上发布小广告。
    第七条  运营企业对承租人以实名制进行网络注册登记,实现对承租人身份实时可查、事后倒查。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创新保险机制,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障承租人和其他人员人身安全。并公示用户使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理赔程序、赔偿范围。用户骑行发生伤害事故时,协助进行理赔。
    第八条  运营企业应选择具备相关资质和牌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资金结算,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押金和预付金的,须在注册地或使用地设立押金和预付金专用账户,并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运营企业退出市场前,要提前30天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按照协议约定退还承租人押金和预付金,组织落实投放车辆回收工作。
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鼓励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第九条  运营企业应向社会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费用,实行明码标价。设立投诉受理平台,24小时开通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市民投诉。
利用卫星定位等技术手段设置电子围栏区域,建立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泄露承租人个人信息。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违法发布或传播信息。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二维码实行监管,避免二维码陷阱给用户造成损失。
    第十条  运营企业应向数字化城管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开放本市运营数据,包括车辆投放、借还车辆轨迹、信用评价、投诉处理、意见建议等,将数据实时接入政府管理部门监管平台。
    第十一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者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的约定,做到文明出行、安全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应在非机动车道(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在距道路右侧路沿石1米范围内)骑行,确保骑行安全。不得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要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停放设施,并自觉接受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运营企业的信用约束。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交通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城管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备案和停放秩序监督管理。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实行总量控制,并指导运营企业分批次有序投放;与有关部门共同配合按规划点位划定停车区域,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工商部门负责运营企业商事登记和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五条  规划部门负责编制慢行交通系统建设规划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点划定。   
    第十六条  住建部门负责依照规划将慢行交通系统建设纳入年度城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秩序、社会治安等管理,对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盗窃、破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等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银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运营企业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督管理,督促开户银行做好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用户押金专用账户资金流动监测,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开户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相关账户管理协议,防控用户资金风险。
    第十九条  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将运营企业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范畴。  
    第二十条  宣传部门负责指导市级媒体开展宣传引导。倡导市民绿色出行、文明出行和规范停放,引导公众了解、支持和正确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第二十一条  发展改革、物价、质监、电信、网信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相关部门加强辖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督促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指导企事业单位设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共同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巡查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荆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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